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105年04月14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資料項目不足五十MB計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計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計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儲存媒體,且資料量依普(抽)查資料項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二、須臨場為資料處理者,除前款普(抽)查資料處理費外,另加計場地設備使用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基本費每案件計新臺幣二千元。
(二)機器設備使用費每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第 3 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