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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35 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