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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二 章 公務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42 條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