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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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 104年12月09日)
第 47 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