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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職掌 ( 112年05月16日)
第 14 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設三至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各廳、處應行陳報監察院案件之覆核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請示重要審計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案件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通案調查之規劃、設計及其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事項。
十二、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資料之蒐集、研析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有關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