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5月16日)
第 25 條
本部處理公務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為審計長、副審計長。重要案件由審計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審計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及副主管。
三、第三層為科長、組長、秘書。
四、第四層為股長、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