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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 112年05月16日)
第 24 條
本部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5 條
本部處理公務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為審計長、副審計長。重要案件由審計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審計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及副主管。
三、第三層為科長、組長、秘書。
四、第四層為股長、承辦人員。

第 26 條
本部處理公務,第一層副審計長對審計長負責;第二層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對第一層負責,副主管對各該主管負責;第三層科長、組長、秘書對第二層負責;第四層股長、承辦人員對第三層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奉准差、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br />

第 27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權限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對已授權事項有決定或代行之權。
三、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對本部全般公務有建議之權。

第 28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部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第 29 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部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法規制度或方案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
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
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
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
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
十一、各單位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
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
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
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30 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審計稽察職務者,各就其承辦事務負責,其權責準用各層負責人員之規定。

第 31 條
本部對外公文,以本部名義行之。但各單位就其主管事務,遇有補送或發還資料,或待查詢等事項,得以其單位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