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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 86年07月22日)
第 1 條
國民大會為研究憲政有關問題,特設置憲政改革研究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 2 條
本小組以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為當然委員。置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各政黨協商推薦常務委員六十人組成,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委員如缺席三次者,以自動辭職論,由各政黨推薦遞補之。

第 3 條
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第一次常委會由議長召集之。但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主席由常務委員互推擔任之,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議長、副議長及秘書長得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第 4 條
常委會必要時得設若干分組,依常務委員意願組成之。

第 5 條
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討論憲政改革之程序及時間進度事項。
二、蒐集國大代表、各政黨對憲政改革之意見,並予彙整。
三、舉辦各種民意調查及公聽會,蒐集社會各界對憲政改革之建議事項。
四、常委會委員定期召開顧問會議,並委託憲政改革專題研究事項。
五、試擬修憲提案及其研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憲政改革事項。

第 6 條
常委會須有常務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議。常委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議長每半年邀請全體委員聚會,常委會應提出研議報告並聽取各委員意見以凝聚共識。

第 8 條
本小組置憲政顧問若干人,由各政黨依協商名額推薦會外專家擔任之。

第 9 條
本小組行政事務人員,由國民大會秘書處派員兼任之。

第 10 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於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自動失效,本小組自動解散。

第 12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