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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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7月02日)
第 76 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