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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7月02日)
第 75 條
本院關於裁判書之刊載公報,得設置編輯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第 76 條
本院為使停止辦案庭長、法官從事研究工作,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各研究小組或指定專人研究,其研究項目及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第 76-1 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第 76-2 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第 7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