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附則 ( 108年07月02日)
第 7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