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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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年02月28日)
第 15 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