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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年02月28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副秘書長二人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

第 5 條
各處按事務之需要,分組(室)分科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長一人、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主管本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襄助之、科長承組長、副組長之督導主管本科事務。下置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所屬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 6 條
秘書處設左列各組:
一、文書組。
二、議事組。
三、新聞組。
四、佈置組。
五、總務組。
六、資料組。
七、會計組。
八、人事組。

第 7 條
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文件之繕印事項。
四、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檔案之管理事項。

第 8 條
議事組分設議案、選案、主席團會議、會場事務、審查、速記、準備、編印八科,其職掌如下:
一、大會議事與選務之各種法規草擬訂定事項。
二、大會及各種會議之計劃準備與紀錄事項。
三、大會議事各種文件之審查、設計、編印、分發及保管事項。
四、大會會場實務事項。

第 9 條
新聞組分設發佈、編譯、電化傳播、記者聯絡四科,其職掌如下:
一、大會新聞之發佈事項。
二、大會刊物之編譯印發事項。
三、大會新聞廣播及實況錄音與紀錄新聞影片之規劃攝製事項。
四、記者之審查、登記、發證及接待聯絡事項。

第 10 條
佈置組分設設備、管理二科,其職掌如下:
一、會場內外之佈置設備事項。
二、大會各項佈置之管理及整修、清潔事項。

第 11 條
總務組分設供應、庶務、保管、出納、電話設施五科及醫務室,其職掌如下:
一、物品之購儲供應保管事項。
二、辦公室之佈置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三、經費收支及現金之保管事項。
四、代表及辦公室電話設施之策劃洽辦事項。
五、代表、員工及其眷屬疾病診療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12 條
資料組分設徵集、編輯二科,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大會各項資料之蒐集事項。
二、圖書之選定、閱覽、編目、分類、交換、管理及索引編製事項。
三、編輯、整理及資料印發、書刊出版事項。

第 13 條
會計組分設歲計、審核、帳務、統計、綜合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大會經費預算之擬編、決算之辦理事項。
二、各種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各項帳目之登記事項。
四、統計事項。
五、會計憑證之整理、送審及保管事項。

第 14 條
人事組分設人事登記、人員任免、證章管理、考勤、保險、福利、人事查核、保防八科,其職掌如下:
一、大會職員之借調、登記、審查、任免、配置事項。
二、代表動態之登記事項。
三、大會職員之考勤及獎懲事項。
四、大會各種證章、職別證之設計、製發及保管事項。
五、代表、員工之保險、福利互助及撫卹事項。
六、代表、員工福利事項。
七、大會員工人事查核事項。
八、大會各處之保防事項。

第 15 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第 16 條
報到組分設登記、核計二科,其職掌如下:
一、代表之報到登記,及代表資格送審有關事項。
二、代表報到之各項表冊、卡片及統計圖表編製事項。

第 17 條
交通組分設車輛管理、調配、旅運三科,其職掌如下:
一、車輛及司機之借調管理事項。
二、車輛之調配及停車場之規劃設備事項。
三、有關海外代表之旅運及入境聯絡事項。

第 18 條
交際組分設接待、連絡、外事、康樂四科,其職掌如下:
一、有關代表之接待事項。
二、有關代表之連絡及考察、慰問、勞軍之安排事項。
三、有關外賓招待事項。
四、有關大會旁聽、隨員證之請發登記事項。
五、有關大會康樂活動策劃洽辦事項

第 19 條
服務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代表各項服務之策劃事項。
二、辦理委託、特約及專業服務等事項。

第 20 條
膳食中心之職掌,辦理開會時間代表膳食事項。

第 21 條
住宿中心之職掌,辦理開會時間代表中午休息及代表住宿事項。

第 22 條
醫護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一般醫療與護理事項。
二、辦理特別門診與急診住院事項。

第 23 條
警衛處設左列各組及部隊:
一、督察室。
二、警衛組。
三、連絡組。
四、行政組。
五、勤務隊。
六、警衛部隊指揮部。

第 24 條
督察室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警衛業務檢查及管制事項。
二、有關警衛部隊及勤務隊之督導考核事項。

第 25 條
警衛組分設警衛、防空二科,其職掌如下:
一、警衛及交通管制之策劃事項。
二、防空疏散及災害預防救護之策劃事項。

第 26 條
連絡組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機關之連絡事項。
二、有關警衛資料之蒐集處理事項。

第 27 條
行政組分設總務、財務、通信三科,其職掌如下:
一、警衛行政及財務處理事項。
二、警衛官兵裝備之領發及車輛調配事項。
三、警衛通訊網之策劃事項。

第 28 條
勤務隊之職掌如下:
一、警衛部隊通訊設施之架設及維護事項。
二、警衛車輛駕駛之管理事項。
三、其他警衛勤務有關事項。

第 29 條
警衛部隊指揮部之職掌如下:
一、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
二、執行交通管制,災害預防救護事項。

第 30 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呈請主席團修改之。

第 31 條
本規程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