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 73年02月28日)
第 29 條
警衛部隊指揮部之職掌如下:
一、指揮並督導各部隊執行警衛事項。
二、執行交通管制,災害預防救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