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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 107年01月16日)
第 1 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館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館處理館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館設各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別掌理本館組織條例規定事務。

第 4 條
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視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事項。

第 5 條
館長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各級主管人員依法辦理主管事務。

第 6 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第 7 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第 8 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錄、整理、編目及建檔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數位化作業、數位檔保存與備份、轉存及檔案文物史料資訊系統維運等事項。
四、第四科:檔案文物史料之閱覽應用服務;中外文圖書期刊之採編、流通、諮詢、統計、書庫管理及圖書系統維運等事項。

第 9 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
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史料之整理、登錄建檔、修護、委託管理、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展示應用及推廣活動等事項。

第 10 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處所管理與建築物修繕;文化資產古蹟保存維護管理;機電、空調、消防、給水及事務機具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科: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繕校;機關檔案管理;出納及財產物品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科:法制事項之審議及彙辦;館務會議、主管會報及諮詢委員會議等議事及管考事項;機要文書之處理;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出版品授權銷售及管理;其他不屬於各科之綜合行政等事項。
四、第四科:網路環境規劃、建置、維運;業務資訊系統協辦;辦公室自動化;資訊安全業務;資訊庶務管理;機房管理及電腦設備維修等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館得設諮詢委員會,其諮詢事項如下:
一、本館館務之檢討與發展。
二、本館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合作事項。

第 15 條
本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與復審案件;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館長派兼之。

第 16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本館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各單位處理業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第 18 條
本館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館長主持,本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館長出席;館務會議每三個月擴大舉行一次,本館修纂處纂修、任務編組主持人、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臺灣文獻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均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館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事項。
二、工作計畫事項。
三、工作檢討事項。
四、預算、決算事項。
五、法規事項。
六、與其他機關(構)合作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 19 條
主管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由副館長或主任秘書主持,一級單位主管出席,並得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本會報不定期舉行,協調事項如下:
一、館長交辦事項。
二、法規增(修)訂案。
三、館務會議指示事項。

第 2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