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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五 節 裁判 ( 112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