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