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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 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