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7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