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4 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第 105 條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第 106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司法院院長外,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第 107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108 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109 條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第 11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