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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六 章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 ( 109年08月12日)
第 108 條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