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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一 節 通則 ( 109年08月12日)
第 11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