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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109年08月12日)
第 23 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