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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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 109年08月12日)
第 31 條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