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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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解任
( 109年08月12日)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即告終了:
一、宣示判決。
二、經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