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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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三 節 準備程序
( 109年08月12日)
第 58 條
檢察官或辯護人未履行前條第一項之開示命令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命檢察官、辯護人立即開示全部持有或保管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