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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三 節 準備程序 ( 109年08月12日)
第 60 條
持有第五十三條之卷宗及證物內容者,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