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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四 章 審理程序 第 五 節 終局評議及判決 ( 109年08月12日)
第 86 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