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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 112年10月23日)
第 57 條
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
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
二、研議本辦法所定去識別化作業程序。
三、評估及驗證去識別化措施之適當性。
四、調查及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辦理前項事項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