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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 112年10月23日)
第 58 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
一、司法院副秘書長。
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
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五、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機關之代表一人。
七、法律及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之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