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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 112年10月23日)
第 61 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

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