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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七 章 司法院暨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權責 ( 112年10月23日)
第 63 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