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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 條
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職務者,應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為以下之處理,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一、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勤勉盡責,詳為分析本案事證及精研相關法規,確實擬定辯護策略。
三、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
四、維護司法審判程序之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公設辯護人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應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準用前項規定,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所稱公設辯護人包含公設辯護人及地方法院之約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