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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一 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3 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之裁定,應由法官三人合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