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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一 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5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