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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一 節 準備程序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26 條
法院應於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訊問,並不得為形成本案事實認定心證之目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