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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七 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7 條
法院宜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待證事實,妥適整理爭點,並載明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前項爭點除直接事實外,亦得包含用以推認直接事實之重要間接事實,以及用以評價重要證據憑信性之輔助事實。

關於法律解釋、前條各款事項之重要爭點,法院認屬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或辯論之重點而有必要者,亦宜整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