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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112年09月21日)
第 15 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時,除法律扶助法或其授權子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