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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 112年09月21日)
第 151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得依檢察官、辯護人之主張,考量下列事項,酌定合理之期間:
一、本案複雜程度。
二、爭執事項之有無及內容。
三、被告之答辯。
四、檢察官、辯護人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數量。
五、其他相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期限,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檢察官或辯護人。

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法院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以免妨害程序之順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