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 112年09月21日)
第 153 條
為便於案件中特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

前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據編號。
二、簡要名稱。
三、聲請人暨聲請日期。
四、准駁或撤回之情形及日期。
五、裁定職權調查之情形及日期。
六、調查情形及日期。
七、其他與證據調查相關必要之事項。

第一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