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 112年09月21日)
第 154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