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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八 節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與證據意見 ( 112年09月21日)
第 158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雙方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者,得摘錄其部分內容並聲請法院調查。

前項情形,應指明摘錄之具體範圍,並移除或遮隱未聲請調查之部分。

第一項情形,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