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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編 適用案件、管轄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第 二 章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 ( 112年09月21日)
第 16 條
為利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

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扶助律師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自行或依第一項之認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