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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1 條
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之訴訟行為有不適當情形,得向審判長反應;經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為第一項訴訟行為之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得於法院前項裁定前,就該異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