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五 節 證據調查 第 一 款 通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205 條
法院於審判程序調查特定證據完畢後,始發現其不得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者,應依聲請裁定排除該證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依職權裁定之。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