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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六 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20 條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出證據者,法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提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