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六 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25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以簡報或其他書面資料輔助為開審陳述、證據調查或辯論之說明者,應於各該程序進行完畢後,提出該等資料於法院。

國民法官法庭於評議程序中回顧前項資料時,審判長宜適時說明其性質。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