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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編 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291 條
案件經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及國民法官處理之。

於原審法院已設置國民法官專庭之情形,前項未參與原審審理之法官為國民法官專庭之法官。但因原審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員額不足,致不能由國民法官專庭法官處理時,不在此限。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本文之情形,第二審法院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發回原審法院者,亦適用前二項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