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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編 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294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有必要者,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方式,整理、合併及簡化於原審、前審或第二審審判程序調查人證及書證之內容,作成整合其結果之文書,並聲請法院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