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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3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於依政黨法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以下簡稱政黨)擔任下列職務之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者。但其職務僅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各部門、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