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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編 制度成效評估 第 二 章 評價指標與研究方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333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設定以下列事項為制度成效評估之評價指標:
一、本法第一條立法目的之實現。
二、國民參與審判權利之保障。
三、不同屬性國民之普遍、多元參與。
四、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訴訟關係人訴訟權或程序上利益之保障。
五、公平審判、證據裁判理念之貫徹。
六、刑事訴訟法實體真實發現理念之實現。
七、審判獨立之維繫。
八、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之順暢與效率。
九、其他認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包括下列項目:
一、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足以提升國民對司法之理解與信賴,使國民親近司法。
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助於涵養公民意識。
四、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得以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五、國民對於參與審判之疑慮與參與之阻礙。
六、影響國民參與審判意願之原因。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334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觀察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施之狀況、現象、問題點、可能窒礙難行之處,彙整議題,並考量對制度成效評估之重要性後,審慎設定待研究之主題。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前項之觀察,探討特定現象與其他事項之關聯,得以各種調查統計資料為基礎,交叉比對各項因子,分析其相關性。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第一項之研究,得充分運用文獻分析、田野調查、量化統計分析、多元回歸分析、定性訪談及其他有助於實證研究之方法。